近日,江蘇省海門市政府發布了《海門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就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作了明確要求。適用于海門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
《辦法》明確,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遵循統籌規劃、以人為本、經濟適用、安全節能、美化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構)筑物照明能耗;積極采用和推廣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提高城市照明設施管理的科技信息化水平。
《辦法》規定,設置功能照明設施區域為城市道路、住宅區、街巷、橋梁、隧道、行人過街設施;穿越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公路;城市公共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其他無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
設置景觀照明設施區域為重要商業街區、名勝風景區等重要區域;標志性(商業)低層建筑,十層以上的新(改)建(含在建)、擴建中高層建筑;橋梁、立交、廣場、公園、景觀河(湖)、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具有城市標志性或者歷史紀念意義的建(構)筑物;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的其他區域。
此外,《辦法》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達到100%。現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功能照明設施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相關建設單位逐步改造。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有關標準規范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