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7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關于福建一達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AMSUNG”商標權的LED模組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 事 人:福建一達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快安路8號創新樓103M#(自貿試驗區內)
法定代表人:郭卓瓊
2017年11月24日,當事人向深圳海關隸屬皇崗海關申報出口LED模組一批,報關單號:531720170177149624。海關查驗發現,該批LED模組405千克(27000個)標有“SAMSUNG”標識,價值折合人民幣45234元。商標權人三星電子株式會社認為上述貨物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上使用注冊商標“SAMSUNG”標識,未經商標權人三星電子株式會社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侵犯了在海關總署備案的“SAMSUNG”注冊商標專用權,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商標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商標權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和出口貨物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 4600 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