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上旬,王某等3人起訴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權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
王某等人的代理律師表示,歐普照明公司在燈類商品上享有“歐普OUPU”商標權,但在電工類商品上不享有商標權,歐普照明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插座、接線板等電工商品的生產銷售中以及商業推廣經營活動中使用“歐普”、“歐普照明”標識的行為,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商標權。
歐普照明公司認為其在產品上使用的是“OPPLE 歐普照明”,“歐普照明”只是自身的企業字號,不是商標,而英文“OPPLE”和“OUPU”不相同,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有沒有侵權尚需等待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