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在短短的一個月內,關于推進PPP項目的政策、培訓會議、服務平臺等層出不窮。幾乎同時期,國務院取消了《合同能源管理》補貼,一時間,PPP驟然大熱?;蚪鉀Q政府債務危機,或激活民間資本,通過PPP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服務領域融資,被寄予破解政治和經濟利益關系的突破口,也被認為是企業百年一遇的歷史性機遇。
近期出臺的多項文件也暗示未來PPP模式將會得到政府的大力推廣,PPP模式或將是未來城鎮化建設的主流融資渠道之一。截至2016年2月29日,全國各地共有7110個PPP項目納入PPP綜合信息平臺,約8.3萬億元的投資大單正靜待民間資本之手介入。
然而在照明領域,PPP將為我們帶來了什么?可否解決照明工程上遇到的一些實際問題?小編采訪了政府、企業和融資機構等相關人員,試圖從他們的角度來探討PPP模式在照明行業的可行性以及如何更好地在未來智慧城市建設中運行PPP模式。
PPP與EMC有何差異?
與PPP模式名噪一時的狀況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曾經也受到政府大力推廣的EMC項目,現在卻顯得有些黯然。PPP與EMC有何不同?這種差異會帶來不同的效果嗎?記者翻閱了相關資料了解到,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在國內被稱之為合同能源管理,是由節能服務公司與能耗企業簽定節能服務合同,并在一定合作期限內,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分享節能項目產生的節能效益的一種商業模式,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分享節能效益收回投資。
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是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授權項目主辦人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內向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并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項目移交給政府。
PPP(Public - Private - Partnership),BOT項目中,公私合營、政府入股,項目自身收益不足以償還本金和利息,不足以使股東獲得合理的回報,需要政府或公營機構參與,以減少私營方投入,使得私營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獲得合理回報。
BOT商業模式在節能項目中,由投資方負責節能項目的設計開發、投資建設、施工調試、運行管理、產權移交,同時以能耗企業現行購電價格為基準電價,通過向能耗企業出售節省的能源,并在適當的回報期內通過項目本身所產生的收益收回投資及回報。
一言以辟之,EMC模式中企業和政府角色相對獨立,節能公司主要從節能效果中獲得收益;而PPP是企業和政府共同作為項目的股東,有了長遠的利益關聯,共擔風險,共享利益,所得的利益不僅僅限于節能的收益,還包括項目自身產生的所有收益。
這種差異會帶來怎樣效果?
從項目投資角度看,EMC項目基本以節能服務公司作為投資主體,換而言之,節能服務公司成為項目最大的風險承擔者,而EMC項目本身存在的收益不足或收益不確定性等問題必然導致項目運行的高風險,以城市路燈改造為例,節能效益監測的不可控以及政府財政審批的繁瑣性都將增加節能服務公司效益回收的風險性。
以PPP模式來操作路燈照明改造項目,其采用的SPV方式就將政府與投資企業捆綁成為利益共同體,徹底改變了兩方以往的對立關系,而且在PPP模式中,收益結構的補償模式和交易結構設計以及政府承諾管理和預算支付機制也很好地解決了項目收益風險問題與融資難問題。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處副處長孫衛平向阿拉丁新聞中心記者表示,目前看到的EMC案例基本上就像是制藥廠開了一個小診所,把自己廠里的藥按照按揭模式提供給客戶。既沒有專業能力把病情診斷清楚,提供的藥也不見得是對癥并且經濟的,更不用說這里面還牽涉到其他關聯方,牽涉到能源審計等等問題了,所以圓滿結束的項目肯定算是奇跡。
關于PPP模式,他繼續指出:“PPP最重要的是由傳統的有起點有終點的項目變成了有起點不一定有終點的服務。由產品提供商或工程承包商變成了服務提供商。這對企業自身的要求完全不一樣了,其經營理念、自身角色定位、內部運行機制甚至內設機構都需要有相應的變化和經驗的積累。而且這些都是不容易被復制的,其競爭主要依靠的是服務水平、服務質量。
PPP可否解決照明工程上的一些問題?
關于PPP模式在照明行業的應用,大部分仍然在實踐中,目前并沒有太多成功的案例可參考,但業內人士普遍對其表示看好。
解決地方債問題的需求和向服務型政府轉型的需求為PPP創造了良好的政策前提,同時也預示著PPP在可預見的相當長時期內都會得到大力支持與推廣。PPP潛在的效率效應使其在基礎設施領域投融資體制中嶄露頭角,國際經驗顯示的PPP發展前景及可能帶來的資金使用價值使其成為我國新一輪的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抓手,制度環境和金融市場發展也正朝著有利于PPP發展的方向演進。
“PPP模式”,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更適合于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運營。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處副處長孫衛平則認為,PPP能夠解決照明工程上的一些問題。現在的政策導向提倡建、管、養三分離。但這種分離帶來的最大問題是割斷了建和養之間的利益關聯,這種關聯僅僅靠工程建設竣工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驗收把關是完全不夠的,一個項目的全壽命周期成本并非所有合格工程都表現一致,其差異可能在設計之初就已經定型埋藏了下來,分離后各自的利益取向已經沒有了實質性的關聯,其結果往往只會是以較低的建設成本換來了全壽命期的高維持成本。而通過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建立起缺失的利益關聯,這遠比社會投入籌集資金的意義更大。
零點有數科技集團廣州區運營總經理張秀升也解析了EMC和PPP兩種模式的在照明節能工程中的一些優劣。他指出,一方面,EMC模式基本只能衡量節能效益,項目衍生的其他效益,企業則無法從中獲益,并且在節能收益上也存在落地計量操作上的困難,難以準確測算。而PPP模式則可納入更多的效益一起考量,實現項目的整體運營、維護和收益。
另一方面,在EMC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企業和政府的利益沒有捆綁一起,執行過程中很容易出現惡性循環,如企業產品質量不過關,導致項目運營和維護成本高,進而政府拖企業尾款等問題十分突出。而PPP項目中,企業與政府有了長遠的利益關聯,政府與企業共同運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產品質量和尾款問題就迎刃而解。
最后,他表示關鍵點并不在于PPP模式本身,而在于企業的產品、服務和解決方案的專業性。因此,企業需要做的更多的是強化好內功,讓客戶認為你更專業、方案更到位、服務更精細更人性化。至于PPP模式中本身的機制、采用哪個模式更好,可借助專業的資源平臺來解決。
據業內人士透露,光亞集團目前已經聯手政府在推動PPP模式在照明領域的應用。光亞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專業照明平臺,有龐大的照明企業、工程公司等資源,可為行業組織資源,建立產業聯盟,為PPP項目推薦最專業的工程商和供應商;同時,擁有專業的金融和法律團隊,為企業提供背書等服務,助力企業更好地參與到PPP模式中,發揮企業的核心優勢,擴大收益,推動產業發展。
【結語】
照明作為重點發展的節能環保領域,如何參與到這場全球經濟模式的突圍中,“政府”+“社會資本”的PPP模式顯得尤為關鍵。由于企業與政府形成了長遠的利益關聯,PPP模式是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的重要創新,具有越來越廣闊的市場和前景。同時,從國際層面看,PPP是一個制度設計,可以預計不久之后我們將融入全球PPP市場。
雖然目前PPP的進一步市場化、社會化發展還有一定的阻力,但國際經驗和其他領域的成功案例都表明,PPP將激活強大的民間資本和市場活力,成為經濟發展新的一股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