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大連市制定《大連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3月10日起施行。3月18日,大連市召開解讀《大連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
1 月26日,《管理辦法》經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六條,主要內容包 括:明確了城市照明的基本概念和管理職責,解決了管什么、誰來管的問題。對城市照明的概念進行明確:城市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及其 他建筑物、構筑物等的功能照明或景觀照明。明確了城市照明主管部門、主管機構和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及管轄范圍。突出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先導作用,確立了先 規劃后建設的制度。對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管理和維護作了明確規范。明確了城市功能照明各類建設主體的管理責任和義務。強化了對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 施的程序、方式及臨時保護措施、恢復方案的要求。建立城市照明節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