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歐盟委員會指出,LED燈具及類似用的產品在歐洲銷售必須加貼CE認證標簽 (需符合低電壓指令2006/95/EC和電磁兼容指令2004/108/EC)。而最近這項要求有了更改。歐盟官方公報(OJEU)于2014年3月29日公布最新的低電壓指令(LVD) 2014/35/EU,此項指令將替代原低電壓指令2006/95/EC。
據悉,新低電壓指令將于2016年4月19日在成員國國家立法中生效并執行,于2016年4月20日替換舊的低電壓指令2006/95/EC,無過渡期。
新指令2014/35/EU相比原指令2006/95/EC主要更新了以下內容:
1、指令采用新的立法框架(NFL)(EC)765/2008(認可活動和市場監督)以及768/2008/EC(銷售產品的通用框架),明確了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經銷商(統稱經濟運營者)的職責要求;
2、新增“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和“授權代表”等定義和經營者責任要求。(例如,符合性標志、標簽和產品可追溯性)。
3、為方便消費者,市場監督局和經濟運營者的信息交流,除通信地址外,新指令鼓勵經濟運營者提供一個網絡地址;
4、明確了符合性評估主要由制造商負責,并且符合性評估過程無需公告機構介入;
5、明確規定技術文件應包含充分的風險分析和評估;
6、規定了詳細的市場監管,危險電氣產品的處理及事后防護流程;
7、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和地址必須出現在設備上,而當設備尺寸或設備性質不允許時可出現在包裝或用戶手冊上。
8、新指令規定了當發現CE標志、CE符合性聲明、技術文件或制造商信息不符合要求時,制造商和進口商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糾正不符合項。否則,相關成員國將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產品在市場銷售,并確保已銷售產品從市場上被召回;
9、成員國需制訂適用于違反該指令相關的各成員國法律的懲罰規則,包括嚴重違反時的刑事懲罰。
需提請針對歐盟國家的LED照明出口廠商注意。自2016年4月19日起,LED燈具及類似用的電氣產品在歐洲銷售過CE認證標簽必須符合新的低電壓指令2014/35/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