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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剛:實施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助力創新驅動發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12-07 來源:人民日報作者:科技部黨組書記、副部長王志剛瀏覽次數:194
   剛剛閉幕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發揮科技創新在全面創新中的引領作用,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塑造更多依靠創新驅動的引領型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是培育發展新動力,實現創新發展的重要手段。今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習近平主席簽署第32號主席令予以公布,10月1日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律保障進入一個嶄新階段。
 
  充分認識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科技創新,要求科技成果走出高墻大院,加快轉為現實生產力,依靠成果轉化使產業發展“無中生有”“有中生新”,創造新供給,推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蓬勃發展。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19年以來,科技成果轉化的環境和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的新要求。實現創新發展,亟須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破除科技成果轉移擴散的障礙,將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創新政策、實踐經驗上升為穩定的制度,為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各主體提供法律保障。
 
  認真學習領會修訂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主要精神
 
  修訂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新增、調整了科技成果轉化10個方面約30余項管理制度,合理平衡了國家、單位、個人等各方面利益,具有以下特征——
 
  (一)堅持問題導向,解決當前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突出問題。
 
  近年來,科技成果轉化實踐中遇到了很多突出的制度問題,制約了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例如,科技成果供求雙方信息交流不夠通暢;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考核評價體系以及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機制沒有充分體現科技成果轉化特點,技術轉移體系不健全;對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激勵力度不夠等。
 
  針對上述問題,修正案重點完善了科研評價體系,改革科技成果處置、收益管理制度,加大對科技人員的激勵力度,加強科技成果信息發布,加強科技計劃項目成果轉化、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創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環境等。
 
  (二)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充分體現市場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決定性作用。
 
  科技成果轉化涉及領域廣泛、環節較多、關系復雜,既要遵循科學技術發展規律,又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修正案注意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科技人員獎勵“約定優先、法定保障”以及科技成果市場化定價。
 
  政府職責主要是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加強公共服務,營造良好環境,如法律賦予創新主體成果轉化自主權、明確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財政投入科技項目成果轉移擴散的義務,加強科技服務,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等。
 
  要發揮市場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決定性作用,需要厘清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職責定位。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所有的科技成果,只有通過企業才能變為現實的產品,轉變為現實生產力。修正案規定,國家更多鼓勵科研機構和高校采取轉讓、許可和作價入股三種方式向企業轉移科技成果。2014年,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研究制定了深化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措施。修正案將相關改革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轉化收入全部留歸單位,對科技人員進行獎勵后,用于研發等工作。這些措施將對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通道,進一步釋放高校和科研機構沉淀的大量科技資源起到重要作用。
 
  (三)聚焦于“人”,充分激發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的積極性。
 
  為進一步激勵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將單位對科技人員的激勵落到實處,使科技人員感受到真正的“獲得感”,修正案做了三方面重要規定——
 
  一是“約定優先,法定保障”,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重要舉措。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按照法定標準給予獎勵和報酬。
 
  二是提高了對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最低獎勵力度,對現金和股權獎勵最低比例從20%提高到50%。
 
  三是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法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
 
  采取積極措施,將修訂后的法律落到實處
 
  為落實五中全會精神,做好法律頒布后的實施工作,科技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重點推動以下工作——
 
  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匯集各方成果,為創新驅動發展添油加力。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全面推動各地方、各部門、各類創新主體以及科技服務機構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收集、匯交與發布機制,加強科技成果中試與產業化平臺建設,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開展區域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試點示范,強化地方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承接載體作用。
 
  細化法律相關制度,開展配套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新修訂的法律確立了新時期科技成果轉化的基本制度框架。在操作落實中,部分制度還需結合目前的政策進一步細化,如研發機構辦企業問題與科技成果作價入股關系問題、科技成果年度報告內容等;部分制度法律確定了框架、指出了方向,但沒有明確規定可操作的規范。同時,現行各部門政策中存在部分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制度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如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工資總額制度等。今后將積極推動修改完善國務院、國辦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政策文件,啟動科技部牽頭的相關配套政策制定,推動國務院其他部門、各地方修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實施條例。
 
  加強法律實施評估和檢查。通過科技成果年度報告等手段,加強對創新主體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監測評估。推動和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立法后評估,適時開展執法檢查。
 
  (作者為科技部黨組書記、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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