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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9-06 來源:科技部瀏覽次數:214
   經過兩次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同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長期以來,我國科技經濟“兩張皮”現象嚴重,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約10%。論文發表完后,科技成果就“束之高閣”,成為“陳果”。我國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起實施。本次修法旨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最大亮點是科技成果轉化處置權下放和科研人員獎勵、報酬比例提高。
 
  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明確了職務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概念。前者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后者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采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關于成果轉化收益,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但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定。
 
  科研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對科研人員獎勵和報酬的最低標準由現行法律的不低于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收入,或者作價投資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的20%提高至50%。
 
  法律強調,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尊重市場規律,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
 
  姚建年委員認為,法律的修訂體現了中央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瞄準當前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突出問題,較好地回應了科研機構和廣大科技工作人員的呼聲和迫切要求。
 
  “作為來自科技工作一線的委員,我認為這部法律修改得很好。它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建立創新型國家的決心和對科技人員發揮聰明才智、促進成果轉化的激勵。”許為鋼委員說。
 
  方新委員表示,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較現行法律已有明顯的進步。她認為,這部法修改實施后,需要有關各方面政策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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