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全省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2015年,我省確定在全省擴大實施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政策,對所有節能效益分享型和能源費用托管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全部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現就組織申報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規定如下。
一、項目類型
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是指我省通過國家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不含青島)在省內實施的節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項目為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潤,或按照合同約定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費用。
二、項目范圍
財政獎勵資金用于支持2014年以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領域的節能改造項目。支持的范圍主要為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領域,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
(一)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符合下述條件:
1.對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對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節能服務公司全部投資,集設備、人員、運行維護于一體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費用實行“包干制”(即用能單位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固定能源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節能服務公司享有或者承擔);
2.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100噸標準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類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
3.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4.項目改造主體穩定運行兩年以上(含);
5.截至2015年11月30日,項目穩定運行三個月以上。
(二)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支持。
1.新建、異地遷建項目;
2.以擴大產能為主的改造項目,或“上大壓小”、等量淘汰類項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體裝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按計劃近期淘汰目錄的項目;
4.改造主體屬違規審批或違規建設的項目;
5.以全燒或摻燒秸桿、稻殼和其它廢棄生物質燃料,或以劣質能源替代優質能源類項目;
6.煤矸石發電、煤層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7.添加燃煤助燃劑類項目;
8.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水泥生產線余熱發電項目和鋼鐵企業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燒結余熱余壓發電項目。
三、獎勵標準
對鍋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及能量系統優化等工業類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照3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進行獎勵;對綠色照明、建筑節能改造等外部性強的非工業類項目,按照500元/噸標準煤進行獎勵。同一個節能服務公司,年累計獲得省級財政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獎勵資金不超過300萬元。
四、申報程序
(一)節能服務公司按照公司屬地原則進行申報,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合同能源管理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包括節能服務公司基本情況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基本情況表、項目實施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規模、主要購置設備、項目投資總額。
2.項目實施方案。
3.項目計劃書或項目可行性報告。
4.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正本。
5.合同雙方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6.出示項目新置設備、設施等費用發票原件,并提供該發票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投資單位的公章。
7.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前企業的用能狀況、節能措施、節能量及計量檢測方法等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各市(省財政直管市、縣)經信(節能)、財政部門匯總上報本區域內項目情況。
1.已穩定運行3個月以上的項目。截至申報日期項目穩定運行3個月以上的,由各市從省推薦的第三方機構中自行委托機構開展項目現場審核,出具審核報告,審核合格的,由各市填報《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匯總表一》。
2. 未完工項目。預計截至11月30日穩定運行三個月以上的,由各市統一填報《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匯總表二》。同時,各市12月15日前,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從省推薦的第三方機構中自行委托機構開展項目現場審核,并出具審核報告,審核合格的,由各市統一報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匯總表一》。
(三)省里對各市報送的項目,組織專家論證會進行審核,確定擬獎勵項目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下達獎勵項目資金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五、監督管理
(一)節能服務公司對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除追繳扣回財政獎勵資金外,取消其財政獎勵項目申報資格。
(二)第三方審核機構要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提高節能量審核能力,嚴格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監測、評估,對弄虛作假、虛報節能量的,取消其審核資格。
(三)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節能服務公司的指導,嚴格材料審查,監督第三方機構的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要積極組織上報。
(四)財政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分。
請各市(省財政直管市、縣)經信(節能)、財政部門于6月25日前,聯合行文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相關書面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一份,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