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一、政策依據
(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0〕2588號);
(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進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文件的通知(京發改〔2013〕1132號);
(三)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于開展2015年能源費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試點工作的通知》(京發改〔2015〕274號)
二、資金獎勵支持范圍
(一)支持對象。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對象是通過國家審核備案或北京市審核備案,按本辦法規定承擔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節能服務公司。
(二)支持范圍。財政獎勵資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本市市級和區縣的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項目內容主要為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項目,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支持:
新建、異地遷建項目;
以擴大產能為主的改造項目,或“上大壓小”、等量淘汰類項目;
改造所依附的主體裝置不符合國家政策,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按計劃近期淘汰的目錄;
改造主體屬違規審批或違規建設的項目;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或手續不齊備的項目;
太陽能、風能利用類項目;
以全燒或摻燒秸桿、稻殼和其它廢棄生物質燃料,或以劣質能源替代優質能源類項目;
煤矸石發電、煤層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熱電聯產類項目;
添加燃煤助燃劑類項目;
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水泥生產線余熱發電項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鋼鐵企業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燒結余熱余壓發電項目;
12.已獲得國家和本市其他相關補助的項目。
三、資金獎勵支持條件
(一)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北京市審核備案,項目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
(二)申報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已經過投資管理部門審批或核準(備案);
(三)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含)以上的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四)合同金額20萬元以上;
(五)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噸標準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300噸標準煤以上(含);
(六)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七)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簽訂項目合同;
(八)2010年10月20日以后簽訂的能源管理合同,須參照《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中的標準合同格式簽訂。
四、資金獎勵標準
獎勵政策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國家獎勵政策,二是北京市獎勵政策。國家審核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含在其他省市注冊通過國家審核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只能申請國家獎勵政策支持;本市審核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只能申請北京市獎勵政策支持。
國家獎勵支持方式和標準。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由中央和本市市級財政共同負擔,獎勵標準為500元/噸標準煤。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市級財政配套獎勵標準為260元/噸標準煤。
北京市獎勵支持方式和標準。節能服務公司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一種:
(一)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450元/噸標準煤,由市財政負擔。
(二)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項目節能率和項目投資額的一定比率給予一次性獎勵,由市財政負擔。獎勵標準為:項目年節能量500噸標準煤以上。按可比口徑計算,項目節能率15%-25%的,給予項目投資額15%的獎勵;項目節能率25%(含)以上的,給予項目投資額20%的獎勵。
北京市獎勵單個項目最高支持額度不超過450萬元。
五、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一)獎勵資金預付。年節能量預計在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在合同備案且項目開始施工后,節能服務公司可向公共服務平臺提出申請不超過50%的財政獎勵預付資金。公共服務平臺接到預付申請后,對項目改造方案、預估節能量進行評審,出具審核意見報送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后撥付預付資金(完工后未達到預付資金節能量的項目收回相應獎勵預付資金)。
(二)資金申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完工后三個月內,節能服務公司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公共服務平臺提出財政獎勵資金和診斷補貼申請。各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各區縣可組織項目集中申報和推薦。節能服務公司須提供的材料包括:
1.資金申請報告,包含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的基本情況、項目資金情況、項目采用的節能技術和措施、項目節能量測算和監測方法、項目實施后的經濟和環境效果評價;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
3.項目申報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項目合同原件;
5.合同節能量3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項目,需要由有資質的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節能量審核報告;
6.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資金補助等需要說明的問題;
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六、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的市級財政獎勵
(一)提高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的市級配套獎勵標準。
對符合中央財政獎勵政策的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在中央財政獎勵240元/噸標準煤的基礎上,提高市級財政配套獎勵力度。對工業領域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根據核定的年節能量,市級財政配套獎勵標準從260元/噸標準煤提高到360元/噸標準煤;對非工業領域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根據核定的年節能量,市級財政配套獎勵標準從260元/噸標準煤提高到560元/噸標準煤。
(二)拓寬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的市級獎勵范圍。
拓寬市級財政獎勵范圍,對工業領域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100噸—500噸(不含)標準煤,非工業領域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50噸—100噸(不含)標準煤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根據核定的年節能量,市級財政獎勵資金給予360元/噸標準煤的支持。
七、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的市級財政獎勵
(一)申報條件
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
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項目相關審批手續合規。
必須是集設備、人員、運行維護于一體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費用實行“包干制”。項目邊界清楚,基準能耗統計臺賬齊全。滿足本市計量器具配備要求,要設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納入北京市節能監控服務平臺,接受能耗實時監測。
項目被托管前,應穩定運行2年以上(含),托管合同期3年以上(含)。預計年節能量300噸標準煤以上(含),節能改造產生的年節能量不低于項目年節能量的30%。對于重點領域、重點行業以及年節能量較大的項目,予以優先考慮。
其他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規定。
(二)獎勵標準
項目實施一個會計年度后,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可聯合向公共服務平臺申請財政獎勵資金。公共服務平臺根據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核定的節能量,對年節能量在30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項目按照360元/噸標準煤的獎勵標準,向節能服務公司一次性撥付市級財政獎勵資金。
(三)項目申報、審核與實施
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按照要求的日期將以下材料(一份,加蓋兩家單位公章)報送市發展改革委408室。申報材料包括:
1.項目申報表。
2.試點項目合同(草案)復印件(參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制定的能源費用托管型試點項目合同文本格式)。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相關審批文件。
4.能源系統穩定運行2年以上(含)的證明材料。
5.申報項目及材料真實性聲明。
市發改委將組織專家對申報的試點項目進行評審,并于通知規定的時間內確定試點項目。試點項目雙方簽訂正式合同,報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備案,在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核定基準能耗后按照合同約定實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