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售賣假冒燈具案,售假者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二人并處罰金3.5萬元,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依法予以沒收。
在利益驅使下,從江蘇省無錫市來西寧做照明電器生意的吳某某、馬某某夫婦明知道所售商品是假冒產品卻繼續銷售。吳某某、馬某某夫婦在西寧市北山家具市場開辦城北亞字照明電器經營部,經營燈具類商品。2014年5月22日,公安機關開展了檢查侵權產品行動,吳某某、馬某某得知消息后,為了逃避打擊,雇車將存放在城東區摩配城三期五棟四單元301室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燈具轉移,在轉移過程中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并從其庫房中查獲假冒上海亞明照明有限公司“亞”牌商標的燈具商品。共查扣假冒“亞”牌的不同型號的金屬鹵化燈940只、不同型號的高壓鈉燈780只、不同型號的泛光燈具333只、電子觸發器70只、電容器125只、整流器18只、電器箱45只,共計2311只。
后經上海亞明照明有限公司對查獲的產品鑒定,確認上述產品非其公司產品,系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經鑒定,以上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價值為268793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馬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為牟取不法利益欲對外銷售,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發后夫婦二人積極賠償了受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逐做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