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風險怎么扣?
2014年11月1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930位投資者訴佛山照明(000541)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判決結果為被告佛山照明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賠償共計59,310,191.16元。記者注意到,原告的投資差額損失并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而是扣除了系統風險所占的比例。法院判決的投資者索賠金額和獲賠數字之間的比例大概50%左右那么法院是依據什么扣除系統風險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的呢?記者采訪了維權律師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審系統風險計算方法
據記者了解,法院的判決書總共有68頁,該份判決書分為三部分:正文、附表一、附表二。前24頁為法院綜合說理部分,而原告姓名、身份信息、訴請金額、賠償金額、訴訟費負擔情況、委托代理人通過附表一列舉,附表二則列舉了各原告補償數量、投資差額損失、扣除系統風險后的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利息損失等原告賠償金額的具體組成部分。
根據法院判決書論述“司法解釋規定了被告舉證證明原告的損失系由系統風險造成的,可認定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被告所舉證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證明,佛山照明股票的下跌與大盤系統性風險存在一定關聯性......本院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以深成指數作為參數,以買入平均價*損失計算數*(1-賣出時的深成指數/買入時的平均深成指數)計算系統風險導致金額。在扣除系統風險導致的金額之后,原告余下的投資差額損失仍應由被告承擔”。
記者通過采訪眾原告代理律師之一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介紹,經過數據對比測算,法院在計算買入平均價時是按每位投資者從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股數移動加權平均計算,而買入時的平均深成指數是按照不同買入時點對應的深成指數同樣加權平均獲得。如此繁雜的工作量,廣州中院在開庭后三個月內予以結案,其辦案的效率還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各地法院對系統風險扣除觀點不一
誠如判決書所言,被告佛山照明提交的股票、指數K線圖并不能充分證明原告的損失是由系統風險造成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職權調取了深圳交易所網站涉案期間深成指數及佛山照明股票的收盤價等數據,作為支持佛山照明系統風險抗辯的證據。
許峰律師認為,被告應當就系統風險的主張承擔嚴格舉證責任。在法律并未規定系統性風險定義和計算標準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對系統風險的認定持審慎態度。
綜合以往證券虛假陳述案例,各地法院對系統風險是否應當扣除以及如何扣除觀點不一。如江蘇省高院在審理南通科技(600862,股吧)(縱橫國際)虛假陳述一案中認為,在確定系統風險所致損失時,不能采用單一標準,而應當綜合證券市場綜合指數、流通股總市值、股票所在行業板塊指數及行業板塊流通股總市值四類數據的變動情況加以判斷。
而從最近武漢中級人民法院就投資者張某訴武昌魚(600275,股吧)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一案的判決中,法院只簡單表述“在扣除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因素的情況下,原告的損失額是......”,并未就扣除的計算方法做出闡釋,對于系統風險如何扣除投資者無從知曉。同樣作為武昌魚投資者代理律師許峰聲明:“武漢中院還沒有對我們代理的52個案件作出判決,如果最終法院參照前述張某案例作出判決結果,那么我們一定會上訴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尋求合理解釋”。
多律師認為二審改判可能性不大
值得一提的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針對被告佛山照明對投資者身份及交易真實、完整性的質疑,也從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調取了原告的證券賬戶卡和原告買賣佛山照明股票的交易記錄。綜合來看,法院應該還是從公平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利益的角度做出判決。
據許峰律師介紹,一審判決已經認定佛山照明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賠償投資者投資損失,同時將虛假陳述實施日定為2010年7月15日,揭露日為2012年7月6日,根據司法解釋,只要在2012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買入佛山照明股票并在2012年7月6日之后賣出或持有股票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均可參與索賠。
不過,佛山照明在11月17日發布重大訴訟公告稱,不服判決將上訴至廣東省最高人民法院,如果上訴會導致一審判決并未發生效力。但是多位維權律師均認為,就目前判決結果來看,二審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許峰律師最后提醒廣大投資者,該案訴訟時效截止到2014年3月6日,僅剩不到百余天,要參與索賠必須趕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前,否則將喪失勝訴權而無法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