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和滬深交易所相繼對退市問題作出制度安排,而前不久,天龍光電、萬福生科、寶德股份等連續發布暫停上市風險警示公告,創業板公司退市問題再度引發關注。
今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相比,創業板公司上市的財務門檻大幅降低。此外,證監會主席肖鋼還表示,允許尚未盈利但符合一定條件的互聯網和科技創新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創業板降低門檻放寬條件“招攬”更多企業掛牌,可以更好地發揮創業板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但筆者認為,在上市門檻降低的同時,退市標準必須嚴格。
從某種程度上說,在創業板公司現行退市標準中,相關規定可操作性并不強,還存在上市公司“鉆空子”的可能性。比如,上市公司如果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將會被退市,但有哪一家企業會屢次觸碰底線?!再比如,在交易類考核指標中,如果創業板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將會終止上市。
鑒于A股市場投機性較強,同時創業板公司一直是投資者追捧的對象,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的現象出現的可能性較小。如果創業板公司股價低于面值,那么其已成為“仙股”,這也只會在創業板公司鐵定退市的情形下才發生。值得關注的是,如果創業板公司僅僅因為股價的原因存在退市的風險,那么其大可以通過上市公司股東增持的方式予以規避。
讓上市公司退市不是最終目的,促使其規范運作、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才是根本。在創業板公司退市問題上,要防止其通過資產重組等方式來“保牌保殼”。讓該退市的公司退市,讓有活力與潛力的公司做大做強,這才是創業板退市制度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