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上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在古鎮鎮開展知識產權巡回審判,開庭審理了一宗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一燈飾廠經營者狀告離職女員工,稱對方取走燈飾產品圖用于商業經營,還在網上發布,請求判令對方賠償10000元且刪除涉嫌侵權照片。
師某某為中山市古鎮某燈飾廠的個體經營者,其向法院起訴稱,王某(女)曾是其員工,負責拍攝、管理、上傳產品圖片等工作,2014年2月無故離職,并取走燈飾產品圖片用于商業經營,在其網站上發布。因此要求王某立即刪除25張涉嫌侵權圖片,賠償損失1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王某答辯稱,自己沒有侵權,原告沒有證據證實自己屬于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權利人。雙方還圍繞是否侵權等問題開展了法庭辯論,法院未當庭宣判。
而審理法官稱,該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人員流動頻繁的市場環境中,燈飾企業及員工雙方對如何形成自己的著作權,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本案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