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是接收標的物一方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在交接標的物時若因各種原因“忽略”了驗收工作,一旦發生糾紛,質量問題就成為糾紛中的主要爭議焦點。這不,一家燈具公司在一家機械公司訂購設備后,在未對設備進行安裝調試的情況下就接收了設備,后發現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起紛爭,繼而對簿公堂。
起因:要求退貨遭拒鬧上法庭
2009年11月12日,廣州某燈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燈具公司)與青島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簽訂一份采購合同,約定燈具公司以363000元的價格購買機械公司的一臺清理設備,并約定在支付貨款時預留10%的貨款于簽訂設備安裝驗收單后的12個月內支付,且需以機械公司提供有效發票為前提,并需附經雙方確認的貨物清單。同時,雙方對貨物驗收等也作了詳細約定。
此后,燈具公司支付貨款217800元。2010年2月8日,機械公司在未交付發票的情況下將設備運至燈具公司廠內,而燈具公司在未作任何調試的情況下就將貨物收下,后其在初步驗貨時發現該設備表面粗糙并生銹,經技術人員檢驗認定,該設備不僅與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不一致,且無法達到生產要求。同年3月19日,燈具公司致函機械公司要求做退貨處理,但遭其拒絕。眼見花出的錢要打水漂,燈具公司將機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并要求返還已支付的217800元貨款及利息,以及其他各項經濟損失83426元。
一審:行使退貨權未果反敗訴
“我公司是嚴格按照合同制作設備并送至燈具公司的,合同中約定,貨到后燈具公司應對產品的品種、規格型號及數量進行驗收,并及時組織人員參與培訓,由我公司負責免費現場技術培訓直至其能正常操作該設備為止,其中,我公司負責產品安裝、調試及產品技術支持。而實際上,我公司將設備送到后,燈具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反而拒絕我公司為其安裝調試,并以"莫須有"的質量問題要求退貨。在沒有安裝調試情況下,如何能認定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再說,燈具公司還沒有付清余款!”機械公司辯稱,并當庭提出反訴,請求判令燈具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45200元及違約金48852元。“機械公司分明構成違約,其義務沒有履行完畢,我們怎能付款,且我公司為配合設備的使用,已按其提供的設備圖紙委托他人建設專用配套設施,并支付了48301元建設費,這還不算保管這些設備的花費,機械公司的反訴請求不應得到支持。”燈具公司稱,并向法庭提交了與第三方簽訂的制作施工合同、工程款發票和支票存根,以及租賃合同、倉儲協議及發票,以證明其損失。同時,燈具公司向法庭提出對設備質量進行鑒定的申請。“我公司不認可其說法。設備尚未安裝,燈具公司不能僅憑猜測就認為設備有質量問題,在此情況下,也就不符合啟動鑒定程序的條件。事實上,燈具公司要求退貨的原因是他們從國外進口了同類設備,而并非我公司的設備質量不合格。”機械公司稱。
燈具公司見狀也不甘示弱:“質量異議的提出和退貨并不以產品安裝調試為條件,質量鑒定是查清本案事實的關鍵,法庭應予準許,且我公司并非是為了購買國外設備而解除與機械公司的合同,相反是因為其設備達不到生產要求,我公司為了工期和其他原因被迫另行購買了國外設備。”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及技術協議有效,應予維護,當事人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機械公司是否構成根本違約,足以導致雙方合同解除。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機械公司將設備運至燈具公司后尚未進行安裝,燈具公司僅憑外觀觀察認為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缺乏依據,也不具備進行質量鑒定的條件,為維護交易安全,當事人不應隨意解除合同。因此,燈具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燈具公司的原因使設備至今未安裝調試,設備調試不應再作為其不付款的條件,機械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貨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合同還約定發票是燈具公司付款的前提,而機械公司尚未交付發票,故機械公司要求燈具公司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機械公司應在燈具公司付款時交付設備發票。綜上,法院駁回了燈具公司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其支付設備尾款145200元。同時,駁回了機械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二審:舉證不力上訴被駁回
一審宣判后,燈具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一審法院關于"僅憑外觀觀察認為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缺乏依據,也不具備進行質量鑒定的條件,為維護交易安全,當事人不應隨意解除合同"的認定我公司不能認可。首先,根據合同約定,我公司對該設備外觀驗收不合格享有單方退貨權;其次,機械公司提供的設備存在嚴重安全問題,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的基本要求。一審判決在未對案件基本事實查明的情況下,即駁回我公司的訴請,且在機械公司未履行基本合同義務的前提下,即單方支持其訴請,這不公平。”燈具公司稱,并向法庭提交一份《國家機械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以證明該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合同條款中并未涉及設備質量問題,燈具公司依據該條款要求退貨顯然沒有合同依據。其次,其依據《產品質量法》要求退貨更是完全錯誤的。我公司生產的設備絲毫沒有違反該條款的規定,燈具公司自始至終證明不了產品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因為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是以設備安裝調試正常生產后的指標來衡量,如今,由于燈具公司拒絕安裝,使設備根本沒有進入工作狀態,既然沒有安裝調試,也就無法鑒定產品質量,再說其提供的檢驗報告是其單方面委托,我公司不予認可。”機械公司辯稱,“由于燈具公司拒絕安裝調試,應當視為他自愿排除了我公司的安裝調試義務,已經不能再作為其不付款的條件。一審法院判其支付尾款理所應當。”
由于燈具公司未能證明其提供的鑒定報告是經鑒定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鑒定意見,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對簽訂的采購合同效力無爭議,現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機械公司已向燈具公司提交的設備是否存在合同約定的并可導致燈具公司行使退貨權的質量問題。燈具公司雖主張設備存在外觀質量以及嚴重安全問題,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在法院向其進行釋明,告知其如對爭議設備質量有異議時,可申請法院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鑒定,其仍未提交申請,故其主張不能成立。
據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