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龍光電日前現身一只私募基金募集說明書,為基金回購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保證優先級投資者本金安全及收益獲得。
雖然7000萬元的擔保額已經超過天龍光電近期凈資產的10%“紅線”,且公司的擔保承諾已于11月1日起生效,但該擔保事項并未見諸公司公告。此舉引發業內人士對該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的質疑。
為私募基金提供股權回購擔保
由盛融財富投資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下稱“盛富財富”)出具的一份募集說明書顯示,該公司擬發行募集新疆吐魯番鄯善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建設投資基金(下稱“鄯善光伏發電基金”)。該基金投資期限12個月,發行規模為人民幣6000萬元,投資方向為新疆天利恩澤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鄯善紅山口一期20MWp光伏并網發電工程,優先級預期收益率分為11%和12%兩檔。
值得注意的是,該項目的風控措施中除盛富財富與優先級投資者簽約,保證基金收益,并溢價回購到期的有限合伙人投資份額之外,還拉上了上市公司天龍光電。天龍光電對該基金回購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保證優先級投資者本金安全及收益獲得。
天龍光電10月29日向盛融財富出具的《承諾書》顯示,天龍光電同意在落實相關反擔保措施的情況下,對鄯善光伏發電基金(人民幣7000萬元)向盛融財富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在盛融財富不能履行該基金相關償還義務時,天龍光電保證按盛融財富要求償還鄯善光伏發電基金所投資項目不能償還基金的本金及預期收益的全部或部分款項。
“本承諾自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至本基金解散后滿一年止。”《承諾書》最后表示。
10月29日,天龍光電(丙方)還與鄯善光伏發電基金的主體有限合伙企業的所有優先級有限合伙人(甲方)及基金回購方、管理人盛融財富(乙方)簽訂了《基金股權回購擔保合同》。合同約定,丙方的擔保對象為甲方在鄯善光伏發電基金中的溢價投資份額,擔保額度為人民幣7000萬。當約定的甲方投資期限到期后,乙方不能按約定回購基金份額或支付回購款時,由丙方對乙方未回購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向甲方承擔回購擔保責任,即在原基金認購價格基礎上,按照甲方和乙方簽訂的《股權回購協議》條款,通過現金溢價回購基金份額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回購款。
擔保合同末尾簽字蓋章處乙方有盛融財富公章及“龔銳海印”。丙方除天龍光電公章外,還有“馮金生”的簽名。資料顯示,馮金生為天龍光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甲方簽字蓋章處則為空白。
被質疑程序違規
然而,針對上述擔保事項,天龍光電并無相關信息披露公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發生“提供擔保”事項時,“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后及時對外披露”;如“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查閱天龍光電的財報發現,經審計的最新一期財報是2012年年報。2012年末,天龍光電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為6.97億。據此計算,7000萬的對外擔保額度已超過凈資產10%的“紅線”。
“原則上,超過凈資產10%的對外擔保必須上股東大會表決。如上市公司對此不做任何披露,屬信披違規。”上海一家券商的保薦代表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一般是針對銀行貸款及信托產品,而銀行和信托都納入央行征信系統,上市公司就是想隱瞞也不可能。“但是就怕和私募簽訂私底下的‘抽屜協議’,屬隱性擔保,征信系統上也看不到,即使是年度審計的時候會計師也查不出來。”
就上述事項采訪天龍光電董秘呂松,呂松對此的回應是:“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9.11條及我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該擔保事項需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回購擔保事項,未經過上訴審議程序,不產生法律效力。根據信息披露方法,該擔保事項需要簽訂正式擔保合同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方形成法律效力,公司將及時對外公告。”
上海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如果上市公司章程明確約定擔保協議需要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才產生法律效力的話,上市公司有義務讓交易對手方知道。同時該重大事項需及時披露,并在披露時告知“該協議需要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后才生效”等條款,否則就是明顯的信披違規。如協議最終沒有通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表決的話,上市公司可能會面臨賠償交易對方的損失,這也是一個潛在的法律風險。